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为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制定本检查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1.检查目的 1.2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机构、人员、制度、体系和设施。 1.3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履行报告和监测责任,是否存在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因素和风险。 1.4必要时,检查结果可作为监管措施的依据。 2.检查类型 常规检查范围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品重点监测、评价及控制9个方面,检查内容参见检查要点(见附件1)。疫苗生产企业的个例报告、群体不良事件检查内容,参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有关要求。 2.2有因检查:指因一个或多个特殊问题,对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性检查,以确认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启动有因检查原因如下: 2.2.1药品安全性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沟通相关风险,产品撤市或暂停生产、销售时未提前告知等。 2.2.2报告责任未履行:迟报、瞒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等。 2.2.3未完成监管机构的要求:未按要求开展药品重点监测;未按要求实施相关产品的风险管理计划;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符合要求。 2.2.4其他: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其他检查(GXPs)发现的相关问题;投诉意见等。 3.检查计划 3.1既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或其他检查(GXPs)中发现的相关违规问题以及建议的再次检查时间; 3.2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例如开展上市后研究、销售量大的药品、市场上替代品较有限的药品。 3.3从未接受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培训的药品生产企业、上市品种较多且销售量大的药品生产企业、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结构方面发生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例如兼并与收购)。 4.检查地点 4.2当药品生产企业主要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点、数据库或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活动在中国境外开展,而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无法有效确认相关工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时,可以开展境外检查。 5.检查实施 中国境内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受进口药品境外制药厂商委托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该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有因检查可能事先不告知;按《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确保可以在确定的检查地点接受检查,并在检查中提供检查员所需的信息和/或文件、面谈人员及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5.1.2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充分了解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既往监测工作开展情况、风险因素等,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具体品种、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地点、日程安排、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3天,可视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5.2现场检查 5.2.2开展检查 5.2.2.2检查内容:根据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进行全面检查或者对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检查。 5.2.2.3检查记录:所有检查情况(包括受访人员姓名、职务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将生产企业未按相关法规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并应及时将证据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2.2.4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5.3总结会议 5.4检查报告 5.4.1检查开展总体情况,例如检查人员组成、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地点确认以及开展检查的总体情况等; 5.4.2企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5.4.3发现的问题; 5.4.4结论和建议。 5.5整改及复查 必要时,检查组织单位开展复查,以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及预防措施有效落实。 6.监管措施 6.1约谈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代表进行沟通,说明已确认的违规行为,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如整改及预防措施等。 6.2警告信:通过书面形式与药品生产企业沟通,说明已确认的违规行为,提醒其严格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相关职责,或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如整改及预防措施等。 6.3行政处罚:如遇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检查管理 7.1.2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开展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检查。 7.1.3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配合检查工作的实施。 7.2检查员资质和培训 7.3信息共享 7.4信息公布
附件: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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