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力求检验结果公正、可靠。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对检测数据或检验报告书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验要求。
3. 职责
3.1 业务室:负责受理客户的复验申请。
3.2 技术负责人:负责复验申请的审批。
3.3 检验科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验样品的检验。
4. 工作程序
4.1客户对检验报告书有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印章的《复验申请表》;
2)检验报告书原件;申请复验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3)办理申请复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2 业务室收到客户复验申请后,开具《复验申请回执》,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时通知客户是否受理复验。
4.2.1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复验申请:
4.2.1.1药品:
1)国家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2)样品明显不均匀或不够检验需要用量的;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5)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4.2.1.2食品:
1)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4.2.2 对不予受理的复验申请,由业务室做好解释工作。
4.3 在受理复验申请时,告知客户预缴复验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4.4 对受理的复验样品,按《检测样品处置程序》规定调取留样,由受理人填写检验委托合同,业务室及时将检品送至相关检验科室进行检验。
4.5 检验科室应在规定的时间(25个工作日,食品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作出复验结论;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验,检验科室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由业务室及时告知客户。
4.6 业务室应及时将复验结果通知申请复验的单位。
4.7 客户对本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检测报告书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结论与原检验报告书结论不一致时:
4.7.1 业务室应及时通知申请复验单位来所办理退款手续。
4.7.2 业务室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并执行《不符合检测工作控制程序》。
4.7.3 检验科室应向业务室提交书面分析报告。
附件:《复验申请表》
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HNFDC/ZLJL-2075
复验申请表
序号:
复验检品名称 | ||||||
批 号 | 规 格 | |||||
复验药品的标示生产或配制单位 | ||||||
原检品检验报告编号 | ||||||
申请复验单位名称 |
(盖章) | |||||
申请复验单位 联系电话 | 申请复验单位经办人 | |||||
申请复验单位地址 | 邮 编 | |||||
申请复验日期 | ||||||
申请复验项目及理由 |
(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 |||||
受理复验申请经办人 | 受理复验申请日期 | |||||
受理复验单位意见 |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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