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验(含政府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监督性质的委托检验)的业务受理。
(一)对于上级布置的任务或政府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的监督或委托检验任务,业务室按《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的规定组织评审,并根据监督或委托检验任务文件的要求编制检验业务计划,明确任务来源、性质、任务量和进度要求。检验业务计划经业务主任批准后下达各检验室。
(二)检验科室根据检验业务计划安排承担检验任务的人员熟悉有关的技术标准、确认检验方法。
(三)需要本中心抽样的,监督办按《抽样控制程序》组织抽样人员抽取样品,并认真填写《抽样凭证》和《抽样检验卡》,做好记录。
二 、一般委托(客户自送)检验业务的受理。
(一)客户有委托检验需求时,由检品收发员与客户进行沟通,以求充分和正确地理解客户的要求。
(二)检品收发员按《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对客户要求进行评审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完成时间、检验费用,报告发送方式及检验剩余样品处理方式等。
(三)检品收发员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检验委托合同》,并确认客户代表(委托人)身份。检品收发员与客户代表在《检验委托合同》上签字,以表示协议成立。
(四)检品收发员按《检测样品管理程序》进行样品验收、登记、编号、标识,做好微机录入工作和《检验卡》打印工作,并将样品入库,任务下达检验科室。
(五)凡需二个或二个以上检验科室共同完成的检验任务,业务室将任务下达主检科室,由主检科室分送有关资料及检验样品到协检科室。
(六)对于需特殊条件贮存的样品由检验科室全部领出,并负责样品在贮存、制备、检验过程中不变质或损坏,具体按《检测样品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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